爲適應國內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産業發展需要,加强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市場的規範化管理,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質量,國家信息産業部於1999年11月公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1999)1047號文),並於2003
年公佈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修定版)》(信部規[2003]
440號文),以具體落實有關系統集成資質管理的辦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是指從事計算機應用系統工程和網絡系統工程的總體策劃、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及保障。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資質是指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服務水平、質量保證能力、技術裝備、系統建設質量、人員構成與素質、經營業績、資産狀况等要素。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分一、二、三、四級。一級具有獨立承擔國家級、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等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二級具有獨立承擔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國家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三級具有獨立承擔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大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四級具有獨立承擔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中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