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资格的申请人必须:
2.1 申请人可以亲身、委托他人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
2.2 填妥的申请表格必须连同评估费用(邮寄申请只收划线支票或本票,并註明收款人为「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年资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文件的副本(切勿邮寄任何正本文件,如亲身或委托他人递交申请,则请带同正本文件以供核实)一併递交。
2.3 如申请人未能亲身出示香港身份证以供评估办事处核对资格,邮寄申请表时,请夹附香港身份证副本。
2.4 申请人提供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在核证工作完成后,会被销毁,以确保申请人个人资料不被外洩。
2.5 年资及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必须由僱主或其受託人(例如部门主管或上级)签发,以确认申请人过去从事的职能范畴与所申请认可的能力单元组合相符。工作经验证明文件需註明职位、工作范畴、任职年期及拥有与申请的能力单元组合相符的相关工作经验。
2.6 如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的年资证明,亦可以递交其他辅助证据(例如由註册商会或工会签发的工作证明书、税单、粮单,或自僱人士的商业登记证明等)予评估办公室参考。
2.7 申请人必须于指定限期内(发出通知书起一个月内)携同正本文件及香港身份证前往评估办公室,以供核实。否则其申请将被视作「确认不成功」个案处理,申请人将不会获发还任何已缴费用。
2.8 评估办公室支持平等机会政策,若申请人需要特别安排及协助,请于申请表内第一部份註明,评估办公室务必尽量提供协助及安排。
3.1 申请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法缴交评估费用:
4.1 评估办公室以非牟利形式提供过往资歷认可评估服务,费用将按照所需要的评估方法及成本计算,如申请人于评估过程中需要特别服务,评估办事处或会採用「用者自付」原则收取费用,详情请参考「申请人手册」。
4.2 过往资历认可机制会以能力单元组合形式进行确认,各组合内相关能力单元的收费详情,请参考「收费计划」。
5.1 申请人可参考「自我能力评估表」,了解各能力单元组合需要评估的大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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